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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我們,SIGNAL始終提供行業最新的產品資料和行業資訊近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江蘇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廢氣參數(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濕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非甲烷總烴等廢氣自動監控設施,以及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廢水自動監控設施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執法依據。
在此,希戈納提醒涉VOCs企事業單位:今后固定污染源VOCs在線監測系統的數據可作為執法依據。
《辦法》明確,經現場檢查核實,自動監測數據超過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違法的重點排污單位予以處罰;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規定予以處罰;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存在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對違法人員追究刑事責任。